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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助是谁的主体责任
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主体责任。作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支持,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,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与协调。法律援助的经费理应专款专用,平时是会受到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的。法律援助特别为困难群体和特殊案件提供了维权的绿色通道,把公平、正义的道路上铺的更宽,更加坚实。
法律援助人员的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
1、如果受理法律援助过程中,出现拒绝受理、拖延、其它违法行为的情况,由主管部门对人员或机构予以处分;
2、如果对受援助人造成损害的,需承担赔偿责任;
3、援助人员不认真负责,侵犯了受援助人的合法权益,并且造成损害的,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4、援助人员拒绝指派,给予警告、停止执业等处罚;
5、援助人员如果非法索取财务,责令其返还并处以警告、通报批评、罚款、暂停执业等处罚。
在机构设置方面,法律援助是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来处理法律援助事宜的,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的案件,并实施监督和管理,保障受援助者的合法权益。在《法律援助条例》第32条中就有提到:“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,有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行为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这也在法律条文上做了明确的规定,为法律援助有效实施,给受援助者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做了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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